有关员工雇佣合同三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员工雇佣合同3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员工雇佣合同 篇1甲方: 乙方: 家庭电话: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年龄: 籍贯: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户口所在地:
家庭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岗位
1、本合同适用餐饮 ,期限 年,从20xx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雇佣期 年。
2、乙方工作岗位厨房总厨。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鉴于餐饮工作的特殊性,本合同实行综合计时制,即双方约定每日工作时间为 小时(包两餐时间),乙方每月休息 日。
三、工资待遇
乙方的工资:每月为人民币 元整(¥ 元)。工资按月发放。
四、工资发放
1、甲方每月15日为发薪日,甲方须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国
乙方正确履行本和同并遵守了甲方规章制度,无违约行为的,工资依合同约定发放。
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仅利,本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对节假日休假的规定如下:五一劳动节休假一天,国庆节休假2天,春节休假3天,若休假期间正常工作的,工资按双倍发放,若乙方将这些假期拿到其他时间休,则节假日期间的工资照平日工资标准发放。
五、工作期限要求
乙方必须在聘用合同期内一定经过对下属员工进行知识培训,保证出品正常经营达到甲方给予乙方的月额帐目。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经甲乙双方同意,乙方自行购买社会保险。
2、甲方在经济条件充许的情况下不断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3、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拿到工资押金 元¥( 元)。
八、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当做到:
1、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3、按时按质量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4、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
5、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不用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发现乙方不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2、乙方严重违反甲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利益重大损失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乙方本人。
1、甲方频临破产或生产经营不善发生严重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劳动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依照被宣告破产;
2、甲方依照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3、乙方主体不存在;
(六)除合同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重新订立合同,双方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同意重新订立合同时,可共同协商下重新订立合同。
(八)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自行终止。
十、保密条款
1、乙方应立遵守本合同有关法律规定,向甲方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产销策略等;
2、乙方如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甲方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充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即对甲方构成违约,甲方有权采取法律行动,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索赔经济损失,直至追究乙方的行事责任。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电脑上资料 和文字,图片资料带出办公室,并不得擅自打印、复印公司的资料。
十一、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的法律责任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可追究甲方责任。
乙方违约的法律责任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无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招录、培训乙方费用;
2、对生产、营业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劳动合同经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4、违反保密条款,按双方所签保密合同约定执行;
5、违反禁业条款,按双方所签禁业条款约定执行;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的部门申请处理。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甲方签名:
代表人签名:
时间日期: 时间日期:
员工雇佣合同 篇2合同编号( )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
根据国家和本地人事劳动管理规定和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及试用期待遇
1、甲方对乙方的试用期为一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内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2、试用期内乙方劳动报酬为每月 元。
二、聘用期限
试用期满后,经甲方考核符合聘用条件,甲方正式聘用乙方聘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此处隐藏2911个字……法》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在雇用短期契约形式的非正式员工方面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时也经常采用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旧观念,以往企业在管理中,为了实现劳动关系的短期效益,减少用人成本和避免用工管理的不便,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上一般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但《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1月1日生效执行后,企业要慎重使用一年一签的方式。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施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可以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所以,企业在延用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管理方式,势必在平衡角度上将企业置于被动。因此,改变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旧观念,探索中长期用工思路是企业当前的战略要求。
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了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劳动保障部于20xx年发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xx]12号)。《劳动合同法》在总结这一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特别规范。
(一)非全日制用工定义
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定义为: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方式主要是指钟点工以及一些兼职工作,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也是很普遍的。
(二)非全日制用工签订书面合同情况
对于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会受到支付双倍工资等严厉的惩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第69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可以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也是与其短期性、即时结清性以及相对简单性的特点相符合的。在这种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主要是工资支付关系,权利义务较为简单,而且一般的履行期限可能只是几天的时间,因此,允许双方订立口头协议,
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后,无须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从劳动者维权的角度讲,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在多家单位同时工作的情况
对于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其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未依法终止、解除之前,不得再和其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属于工作关系的排他性。
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则与此相反,享有和多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这个规定也是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的特点相符合的。当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上述权利也并非毫无限制的,其必须保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下,主要是按照小时数计算工资,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按周、按月或按工作量计算工资。不论是小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具体数额双方协商确定,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按小时计算工资,可以类推出相应的小时工资加以比较。工资结算可以每天即时结清,也可以约定每周一结,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这一规定的提出解决了现实生活中有关在校大学生、离退休人员的用工,是否受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约束的问题。根据劳动部1995年制订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一直以来认为大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调整,对于其报酬可以双方约定,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离退休人员在实践中,也一直是按劳务关系处理。在新法实施后,上述情形用工,也应受到本法的约束和保障。
(五)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由于履行期限相对较短,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试用期,即使双方做了试用期的约定,也是无效的,一律按照正常用工期看待。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适合自己的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一般而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往往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同一岗位的工资,以致于很多单位把试用人员当成廉价劳动力,甚至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特点,频繁地更换试用人员,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非全日制用工本来就属于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而且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职工,所以更应该严格控制试用期来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终止情况
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灵活性,这也是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对简单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非全日制用工双
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需提前通知。而且在非全日制用工状态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有别于全日制用工。
本法是第一次用法律形式确定非全日制用工,较其他国家的定义,本法界定标准较严。非全日制用工是与全日制用工相对的概念,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但呈现出较快增长的趋势,劳动合同法针对其特点设专节做了相应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书面通知、口头通知均可。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用工都不用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为了更好地利用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从而促进就业,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做出了比全日制用工更为宽松的规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法所指的“终止用工”既包括因劳动合同期届满而导致的终止,也包括劳动合同期没有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国家立法机构本着减少失业率,规范就业市场的目的,出台了《劳动合同法》,这是对我国立法制度的一个补充。但是国家立法机构还需要对其进行更好的补充解释,各地方政府也需要出台严密严格的实施细则来保证它的实施,执法机构应该进行严格的监管,同时这更离不开企业的配合。20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开始实施,我们希望能够看到这部法律很好的实施,真正的解决了非正式员工雇用中的许多不合理的现象,规范非正规就业,更好的保护非正式员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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